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发布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取消深圳市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
一是取消本市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
二是对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个人购买住房涉及的契税,按照《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是对个人转让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税,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11月18日晚间,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宣布,北京市将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北京市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通知》明确,北京市适用与全国统一的个人购房契税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和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相关规定的可适用执行。
当天,上海也发布《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提出,为贯彻落实国家工作部署,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市政府同意,上海市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个人住房交易税收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对个人转让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税,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二是对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个人购买住房涉及的契税,按照《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该《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11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包括优化住房交易契税政策,明确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公告》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此次政策调整后,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统一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一线城市不再“区别对待”。
此次北京、上海政策是对三部门政策的具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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