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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5日,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园城黄金、园城股份、园城3,代码:600766、400222)发布《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经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查明,园城黄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1年,园城黄金子公司烟台罗润商贸有限公司,烟台昌赛商贸有限公司在钢材贸易业务中,对供应商承运、客户自提两种交付方式的部分采购、销售交易按照总额法进行核算,但并未实质上取得货物的控制权,其身份是代理人。园城黄金对前述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1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3,668.90万元、营业成本3,668.90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7.48%、营业成本的39.38%;2021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6,495.18万元、营业成本6,495.18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8.86%、营业成本的29.73%。
园城黄金将其员工2021年绩效工资及满勤奖40.13万元由园城黄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园城黄金未进行账务处理,少确认职工薪酬40.13万元,虚增利润40.13万元;园城黄金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派驻被托管企业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套峪矿业有限公司的2名派驻人员发放2021年工资薪酬,相关薪酬11.97万元由小查峪矿发放,园城黄金未进行账务处理,少确认托管成本11.97万元,虚增利润11.97万元。前述事项导致园城黄金2021年年度报告有在虚假记载,虚增利润合计52.10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5.27%。
故中国证监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园城黄金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各处以罚款。
之前,2024年4月23日,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园城黄金、园城股份、园城3,代码:300104、400222)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通知书的公告》。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园城黄金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园城黄金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宋一欣律师专栏)
宋一欣律师认为,园城黄金案的索赔条件为:2021年8月27日至2024年4月22日期间买入园城黄金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24年4月23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ST园城维权入口)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提示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赔付范围、赔付标准、会计计算方式为准。
2.以行政处罚决定为特征的前置条件取消后,投资者虽然可以直接诉讼,但由于调查手段有限,以立案调查通知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为直接诉讼的依据起诉存在败诉的风险,所以,我作为专业律师提示投资者:行政处罚决定仍然应当作为提起诉讼的必要前提之一。
3.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会较大。如发生代表人诉讼,您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加入或退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3)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等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本文由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宋一欣律师,1992年起律师执业,现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服务领域主要包括资本市场、证券市场、金融市场的法律服务及投资者/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执业至今,为10000余件/起证券诉讼事务或股东纠纷事务提供过法律服务。编著有《证券法原理与实务》、《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股市维权》、《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董事责任保险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书籍。执业证号:13101199210628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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