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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桂小笋
今年5月6日,紫天科技(维权)披露称,收到了深交所向其发布的年报问询函。但对于回复问询函,公司却一拖再拖。截至9月27日,公司仍未回复问询。
梳理上市公司的公开信息可知,在收到监管部门的问询函后,延期回复的现象并不少见。而对于延期回复的原因,上市公司大多表示“因问询事项涉及内容较多,工作量较大,在要求的时间内无法回复”。
以紫天科技为例,公司多次披露,鉴于年报问询函涉及的相关核查工作较为繁重尚未完成,公司及年审会计师对年报问询函相关问题均未能形成明确核查结论,公司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回复工作,为保证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将再次延期回复年报问询函。
另据了解,紫天科技还出现了独立董事发函督促、深交所联系紫天科技董事长但对方拒绝实质性沟通等现象。在笔者看来,这些迹象皆表明,紫天科技延期回复问询的理由,已经超出了合理范围。
笔者认为,对于上市公司延期回复问询、消极应对监管的现象,要从多个层面着手根治。
首先,让独立董事更好地发挥作用。上市公司在收到交易所发出的问询函后,原则上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回复。如果公司认为需要更多时间来准备和完善回复内容,可以向交易所申请延期。但是,申请延期也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期限。在延期回复发生后,独立董事应发挥监督作用,适时督促公司认真履行信息披露的职责。
其次,对于无正当理由多次延期回复的行为要有警示。目前对于上市公司申请延期回复的次数,监管规则并没有明确的强制性限制。建议在上市公司延期回复达到一定时间或次数后,及时跟进其他监管措施。
最后,对故意拖延回复的行为要有相应的处罚措施。笔者建议,如果上市公司发生故意拖延回复的行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追究上市公司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综合来看,监管部门下发的问询函,提及的事项大多涉及公司经营的核心问题,这些信息是投资判断的重要参考,及时回复可以澄清猜疑。因此,回复问询函时,上市公司要谨慎使用延期申请,对问询事项不能“一拖了之”,更不能心存“大事拖小,小事拖了”的侥幸。
标签: #问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