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法严格限制疫情防控措施权限,拟完善隔离治疗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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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记者 | 张倩楠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2024年9月10日,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此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中国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于1989年公布施行,分别于2004年、2013年进行了全面修订和部分修改。新冠疫情爆发后,已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传染病防治法加快了修法日程,针对疫情防控中暴露出的短板和弱项,2020年10月,国家卫健委曾公布传染病防治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过对传染病防治法应用的评估,我们注意到了疫情防控措施权限的扩大。这种权限的扩大,对公民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对此,二审稿作出进一步回应。” 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邓利强向界面新闻介绍。

  此前,修订草案一审稿规定了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采取的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对此,草案二审稿作出两方面修改完善实施程序:一是明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甲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以及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的,应当书面告知诊断或者判定结果和依法应当采取的措施。二是明确有关人员对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申请复核,复核期间相关措施不停止执行。

  同时,草案二审稿完善传染病的分类,将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等其他传染病明确为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并进一步完善疫情控制措施,将采取紧急措施的条件限定为“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

  “目前防控传染病疫情工作,涉及到多部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6月完成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提请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草案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不断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从法律制度上形成防范和化解公共卫生风险的合力,本次传染病防治法修改有必要做好与和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衔接。”9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王翔介绍。

  邓利强介绍,传染病防治法包括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问题,但并不具体。此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定义、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措施、应急管理、应急资源、应急监督检查、应急责任制等内容,进行了全面的补充,但条例与传染病防治法的法律位阶并不相等。提请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草案解决了二者对接的问题,从法律制度上形成防范和化解公共卫生风险的合力。

  在和现行有关法律规定衔接方面,草案二审稿规定,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的规定设立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传染病防治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相适应,传染病防治法二审稿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速度更快、灵活性更强,‘船小好调头’。” 邓利强说。

  界面新闻注意到,针对新发突发传染病和重点传染病,近年来,相关部门持续完善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体系。9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副主任、国家疾控局局长王贺胜介绍,“应急处置方面,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年底将达到25支,基层传染病应急小分队实现市、县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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