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行为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加强对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执业行为自律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表示,将通过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等形式,对《指引》进行解读宣传,不断提升证券分析师执业水平,并持续加强对投价报告自律管理。
投价报告强调独立性,防范利益冲突
《指引》共二十三条,对证券公司制作、提供投价报告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进行了规定。
根据要求,投价报告应当遵守独立、客观、专业、审慎、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加强对证券分析师与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人员、证券发行与承销部门人员、发行人交流等合规管理,防范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应当在投价报告专项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本指引的相关要求,保证证券分析师撰写投价报告的独立性。
《指引》还分别对委托母公司或子公司撰写投价报告,承销团成员撰写投价报告,分析师跨墙管理,证券分析师与投行部门人员、证券发行与承销部门人员、发行人交流,禁止影响或干扰分析师独立判断等提出规范要求,防范利益冲突。
具体来看,采用承销团承销的项目,担任保荐人的主承销商之外承销团其他成员如需撰写投价报告,应独立决定,不得受利益相关方影响或干扰。如超过一家公司撰写投价报告,承销团成员在签订承销协议或承销团协议时,应书面约定该承销团成员是否撰写投价报告并告知担任保荐人的主承销商。撰写投价报告的证券公司应各自独立完成投价报告制作,在向网下投资者提供之前,禁止讨论盈利预测与估值等投资分析内容。
《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应指定至少一名证券分析师参与撰写投价报告相关工作。证券分析师在履行跨墙审批手续之后,方可就跨墙参与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与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部门人员和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人员进行交流。参与跨墙的证券分析师一经确认,不得随意调整。参与撰写投价报告相关工作的证券分析师在跨墙活动结束且获知的敏感信息已公开或者不再具有重大影响后应及时办理回墙手续。
同时,证券公司的证券发行与承销部门应在证券分析师履行跨墙审批手续之后,方可向证券分析师提供发行人招股意向书草稿等资料,并可安排证券分析师对发行人进行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时,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人员不得同时在场。撰写投价报告相关工作过程中,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人员与证券分析师可以就证券分析师跨墙参与的项目基本情况进行交流,但不得就投价报告的盈利预测与估值等投资分析内容以及发行定价范围进行交流。撰写投价报告相关工作过程中,禁止证券分析师与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人员、证券发行与承销部门人员、发行人通过单独或者共同组织见面会、讨论会等各种线下及线上会议等方式,讨论投价报告的盈利预测与估值等投资分析内容以及发行定价范围。
《指引》还明确,证券分析师与投行部门人员、证券发行与承销部门人员、发行人交流,禁止影响或干扰分析师独立判断,禁止泄露投价报告的观点和内容等提出规范要求,进一步压实证券公司主体责任,规范证券分析师等人员执业行为,加强投价报告质量控制和合规管理。
对分析师参加路演进行规范
《指引》对投价报告的风险提示、提供,禁止泄露投价报告的观点和内容,分析师参加路演、邀请拟发行公司人员参加专家交流会等提出规范要求。
如证券分析师在撰写投价报告的过程中应充分参考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意见,并做好风险提示。鼓励证券分析师从需求端和供给端加强对发行人所处的行业发展前景进行客观全面分析,在对行业中长期发展前景分析时尽量落脚到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
投价报告撰写完毕并履行质量控制、合规审查等审核程序后,应由研究部门提供给证券发行与承销部门,再由证券发行与承销部门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或流程提供给网下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从事投价报告质量审核、合规审查的人员,在撰写投价报告相关工作过程中,不得对外泄露投价报告的内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招股意向书刊登前,证券分析师不得开展对拟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项目路演推介。如证券分析师需要加强对发行人及所属行业的理解,可以列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对拟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的路演推介,但不得发表意见和观点,并由主承销商聘请的见证律师提供法律意见等。
对于违反《指引》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库,相关纪律处分信息将按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中国证券业协会表示,在日常业务开展过程中暴露出投价报告质量不高,部分投价报告预测偏离度较大,分析师执业独立性不够等问题,《指引》意在进一步规范投价报告的形成过程,防范利益冲突,强化分析师执业独立性,推动提升投价报告质量,充分发挥投价报告在发行定价中重要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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