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链大王”浔兴股份实控人操纵股价收处罚事先告知书 投资索赔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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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8月17日,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浔兴股份(维权),证券代码:002098)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104号、处罚字【2024】105号。)

  相关操纵股价事实:综合相关人员指认,资金关联、借款协议等事实和证据,⻩宁杰、王博、王立军、闫杰在2017年9月14日至2018年9月9日实际控制使用25个账户交易浔兴股份。

  此外,浔兴股份等涉嫌信披违规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11月,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浔兴股份的控股股东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现金25亿元受让浔兴股份25%股份。经查,⻩宁杰是汇泽丰的实际控制人,相关股份转让完成后,⻩宁杰将成为浔兴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汇泽丰与浔兴集团另外签订了《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约定汇泽丰完成股份转让后即向浔兴股份注入资产,并在股份转让完成1年内将协议签订日浔兴股份现有全部资产和负债出售给浔兴集团或浔兴集团指定的第三方;拉链资产出售前的经营权仍由浔兴集团行使,浔兴集团对汇泽丰的资本运作议案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投同意票。浔兴股份在《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实际控制人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情况和《补充协议》相关内容,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情况。2016年12月,汇泽丰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情况和《补充协议》相关内容。

  罗建欣律师代理的部分投资者诉浔兴股份证券操纵及证券虚假陈述案目前正在有序推进,(浔兴股份维权入口)

  1、索赔条件暂定为:2017-09-14到2018-09-09之间买入股票,且存在损失,不论是否卖空均可参与索赔;

  2、索赔条件暂定为:2016-12-02到2023-12-07之间买入股票,且在2023-12-08收盘时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以上条件符合其中一条即可,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罗建欣律师表示:(罗建欣律师专栏)

  依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最新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罗建欣律师诉讼事项提醒:

  1、案件诉讼时效为3年,诉讼时效经过后起诉,投资者会丧失胜诉权。

  2、投资者需准备索赔材料清单:

  2.1、股票交易记录(或对账单);

  2.2、证券账户证明材料;

  2.3、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3、上述提示索赔条件、赔付对象及范围等仅供参考,最终以法院生效的判决认定为准。

  4、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罗建欣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罗建欣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410190316),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桥证券诉讼中心创始人、主任,广州仲裁委仲裁员,广州市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罗律师执业二十余年,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证书,且系资深股民,已组建专业证券诉讼团队,业务包括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权纠纷、证券刑事犯罪维权及辩护,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大量证券维权案件,维权经验丰富。)

标签: #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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