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九有(600462)7月31日晚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亳州中院的民事判决书,因追偿权纠纷,上诉人李明(原审被告、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因与被上诉人何伟、原审被告亳州纵翔、原审第三人包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谯城法院民事判决,向亳州中院提起上述。截至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已终审判决。
据公告,2020年9月30日,亳州纵翔与安徽泰睿签署转让协议,约定亳州纵翔以7115万元受让安徽泰睿国际建材家居生活广场S2#商业楼(共179套房地产)。鉴于此前安徽泰睿作为借款人向出借人包笠、何伟借款1.98亿元,经各方商议,亳州纵翔将上述购房款支付给了安徽泰睿债权人何伟指定的收款人。2020年11月27日至2020年12月4日,亳州纵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购房款7115万元,收款人确定收到上述购房款。2020年12月9日,上述房产交易在安徽省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网签合同并完成备案。
2020年12月10日,*ST九有与张东旗、亳州纵翔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亳州纵翔唯一股东张东旗将其合法持有的亳州纵翔90%股权无偿转让给*ST九有,*ST九有受让张东旗持有的上述亳州纵翔股权。
*ST九有彼时表示,本次受赠资产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结构,推进公司多元化发展、优化资产结构、分散经营风险。
2021年4月17日,原告何伟及第三人包笠与安徽泰睿、李井坤、时兴国、尤海涛签订《债务清偿协议书》,协议确认2021年2月1日第三人包笠、原告何伟以抵扣安徽泰睿借款本息的方式代亳州纵翔向安徽泰睿支付了购房款5200万元,安徽泰睿向亳州纵翔出具购房款结清证明。
2021年4月17日,李明、亳州纵翔在确认上述协议内容及房款结清证明的基础上,就偿还5200万元购房款及利息与第三人包笠、原告何伟签订《还款协议书》。
*ST九有最新公告显示,截至公告日,李明、亳州纵翔需向何伟支付本金3300.25万元以及利息1612.44万元、保全费5万元、律师费50万元、案件受理费14.05万元,共计4981.74万元。
*ST九有表示,经核实,此次诉讼所涉及的《还款协议书》系李明在公司、亳州纵翔不知情且未经过亳州纵翔用印审批流程的情况下与包笠、何伟签订,公司在收到法院判决书前对此事并不知悉;公司对何伟申请查封亳州纵翔名下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双河路200号安徽泰睿国际建材家居生活广场S2#商业楼(整栋计179套)并不悉知,也未收到相关的保全文件,相关房产是否被查封公司正在进一步核实。
结合相关事实和判决结果,本次诉讼可能会对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以及后续2021年、2022年、2023年各期定期报告及2024年三季度报告造成影响,可能导致公司净利润、净资产由正转负,公司及年审会计师正在积极配合并全力推进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披义务。
针对此次诉讼情况,公司将积极应诉,采取包括申请再审之内的法律手段,降低上述诉讼及债务争议对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ST九有已组建专项工作组,争取尽快为安徽泰睿国际建材家居生活广场S2#商业楼(共179套房地产)办理产权证书。
7月31日,上交所向*ST九有下发监管工作函,要求*ST九有核实前期捐赠时相关房产购买价款、实际支付方、是否真实支付,捐赠时亳州纵翔财务数据是否真实,相关评估作价是否准确;结合《还款协议书》等事实,说明前期捐赠的真实情况,包括真实捐赠人、购买房产的真实对象和资金来源,相关房产是否实际由亳州纵翔在捐赠给上市公司后自行购买,资产捐赠事项是否为实现当年净利润或净资产转正的虚构交易;结合上述核实后捐赠的真实情况,依规对公司2020年以来的财务数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明确追溯调整后相应年度的净利润或净资产是否将由正转负,充分提示有关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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