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摘要
【三部门:优化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证券时报e公司讯,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布关于优化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
快讯正文
【三部门:优化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证券时报e公司讯,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布关于优化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决定调整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及其相关物项的出口管制措施。一、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最大持续功率超过16千瓦(kW)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航空发动机;满足一定技术指标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载荷,包括红外成像设备、合成孔径雷达、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和惯性测量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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