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委任陈筱鑫为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执行董事(成员及监理) 任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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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财政司司长根据行政长官在《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强积金条例》)下转授的权力,委任陈筱鑫为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执行董事(成员及监理),任期为三年,由2024年8月5日至2027年8月4日,首末两天包括在内。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发言人今日(七月二十九日)公布上述任命时表示:陈先生是一位经验丰富的公共行政人员,善于制定政策和与持份者沟通。我们期待陈先生会竭诚为积金局服务,加强对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制度的监管及对计划成员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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