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起草《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规定》:明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含义 细化裁量阶次与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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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3日金融一线消息,央行自今日起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显示,为进一步推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促进规范行使行政处罚权,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裁量基准》共四章二十六条,具体规定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定义、裁量阶次划分、裁量基准适用等事项,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含义,严格适用要求。《裁量基准》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相关要求,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为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所形成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同时,要求各级行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严格遵循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细化裁量阶次与适用情形。《裁量基准》明确了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的基本内涵,并按照大体平均分配的原则,对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所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了划分。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授权,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工作实际,对适用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规定。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方式。将六大类十余种因素,明确为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应当综合考虑的3因素,促进“同案同罚”。同时,细化了违法所得的计算标准。

  (四)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的保障机制。一方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 号)的规定,明确适用《裁量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履行必要的程序,可以调整适用。另一方面,要求全系统通过行政执法情况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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