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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7月9日电 9日,辽宁证监局发布《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吴雪、李桂英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8号》(下称《监管谈话》),深交所发布《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吴雪、李桂英的监管函》(下称《监管函》)。
据《监管谈话》,经查,辽宁证监局发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立信”)、吴雪、李桂英在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及以前年度年报审计项目执业中,对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发现公司未及时结算代采原材料港耗、途耗情况,未识别出公司相关报表科目存在错报。
辽宁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2月20日修订)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条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立信、吴雪、李桂英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现要求立信相关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吴雪、李桂英于2024年7月26日上午10时携带有效证件到辽宁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监管函》指出,上述违规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5条的规定。要求立信、吴雪、李桂英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深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高度重视质量管理,扎实开展审计工作,确保审计执业质量。
企业网站信息显示,立信创建于1927年,是中国建立最早和最有影响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1986年复办,2000年成立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7年更名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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