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市场消息称,相关部门将修订商业银行代销私募投资基金相关规定,特别明确了商业银行不得代理销售私募投资基金或通过借道其他持牌金融产品的方式变相代理销售私募投资基金。
对此消息,券商中国记者从一些业内人士中得到了肯定的消息,商业银行或禁止代销私募产品,且上述新规的酝酿或与近期私募基金不规范运作导致投资人面临风险问题有关。但另有商业银行人士表示上述新规是否落地有待观望。
银行禁止代销私募是否会“一刀切”?
在私募的直销渠道之外,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是私募基金公司积极争取的代销渠道。
多位业内人士告诉券商中国记者,私募代销渠道当前没有权威的统计,但根据可观察到的现象,私募机构鱼龙混杂,私募基金管理人直销的情况偏多,依靠口碑,老客户到期清算后继续投资占相当大比例,但这类私募的规模一般较小。而能够通过银行、券商以及其他第三方销售公司销售的私募多较为知名,也是做大规模的重要途径。
银行的私人部门服务的高净值客户,是私募产品主要天然匹配的销售对象。相对券商客户而言,银行的客户风险偏好更稳健,一般能被银行遴选至名单中的多为具有突出历史业绩的私募,且对私募机构和产品的筛选需要一套严格的评选机制。
有业内人士猜想,私募产品是商业银行高净值客户,尤其是私人银行客户进行资产配置的重要方向,监管或不会完全禁止商业银行代销私募投资产品,或有分层条件,比如开设“白名单”。
券商中国记者从另一位商业银行私人银行部门人士得到的消息是:“禁止一切代销”。
对此,不少业内人士表示也在积极关注该消息是否会最终落地,对于部分商业银行而言,尤其是具有一定规模的私人银行客户数的银行,禁止代销私募产品或对其有不小的影响。
在当前银行公开的财报数据中,具体的代销私募规模并没有过多披露,且在银行代销的所有金融产品中,多家银行代销私募产品的占比并不高,但是对于私募行业而言,银行是重要代销渠道。
一些具备一定私人银行客户规模的商业银行,其代销的私募规模超千亿元规模。国有大行、头部股份行和城商行等零售布局较好的银行,掌握了巨量高净值客户资源。例如在股份制银行中,招商银行(600036)和平安银行(000001)以零售业务见长,属于私募争相希望进入的代销平台。根据2023年年报数据,招商银行的私人银行客户数突破了14万户,平安银行超过了9万户。
在私募代销规模上,早在2008年,招商银行就已进入私募代销领域,是国内首家引入私募产品的银行。根据该行披露,2020年该行代销私募规模就已超3000亿元,截至2021年12月,招商银行已服务超37万私募用户,其中82%为高净值客户,管理在架私募规模超5650亿元。
此外,根据平安银行私人银行部门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披露的数据,2022年以来至10月份左右,平安银行的私募销售量900多亿元,存续的保有量超过2700亿元,其中证券类私募约1000亿元。
为了提高私募销售效率,突破线下网点临柜销售的地域和时间限制,上述两家银行还在数字化运营加强了投入。例如当前招商银行私募产品线上交易占比超97%,平安银行还推出国内首创的AI私募直通平台,实现私募产品7×24小时全线上化自主交易。
银行代销私募实为“绕道”
按照现行商业银行代销业务的监管政策,商业银行是不能直接代销私募基金产品的。实际上,当前商业银行私人银行部门向高净值客户代销的私募,多是“阳光私募”,即银行作为代销渠道,通过信托计划投资于私募。在此模式中,私募投资基金公司并非以“主动管理”方式出现,而是以“担任投资顾问”的角色出现。
按照原银监会于2016年5月印发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除政府债券和实物贵金属之外,商业银行只能代销由原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
也就说,现行的有关商业银行代销业务的监管政策,规定了商业银行代销产品的范围,必须持牌的金融机构。
金融牌照具体为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原银监会、原银保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以及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在上述《通知》中,为给未来市场发展预留空间,《通知》规定“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私募管理人并不是“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是行政许可,协会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不做实质性事前审查。”中国基金业协会在官方网站及公开场合多次强调,私募管理人的性质。
虽然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需要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但是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公示只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载体,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
而在当前的规定下,券商、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等渠道发行的私募产品由于是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是可以通过银行代销。
在此次市场传言的修订中,明确了商业银行不得代理销售私募投资基金或通过借道其他持牌金融产品的方式变相代理销售私募投资基金,即为对上述“绕道”的明确禁止,但是否会完全落地尚待监管文件的出台。
私募监管、法律身份亟待明确加强
当前国内私募机构的数量超过2万家。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披露数据,截至2024年4月末,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21032家,管理基金数量1152794只,管理基金规模219.90万亿元。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8306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12489家。
数量众多,但是结构鱼龙混杂、良莠不齐。近几年,滥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非法自我增信,借此从事非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现象更是不少,甚至跑路事件不断,例如近期“瑞丰达跑路”事件再次发酵。
再如,证券时报5月下旬的调查报道《海银财富700亿“资金池”调查:傀儡空壳、交叉嵌套、底层空虚》,居于行业前三的头部第三方财富公司海银财富所销售的理财产品全数违规,并操控数十家空壳公司构筑了规模超过700亿元的“嵌套资金池”。调查进一步发现,大量底层资产甚至被证实完全捏造、虚构,所募集的大部分资金去向不明。
而商业银行一旦卷入此类纠纷,将面临更为棘手的品牌信誉问题。例如,浦发银行(600000)近几年被爆多起违规代销私募产品;上海银行(601229)也多次卷入私募基金爆雷事件,与投资者陷入官司纠纷中。
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怀涛认为,此次银行代销私募新规的修订,或与一些中小私募跑路,产生的投资人与代销银行之间的纠纷有关。他表示,如果作为销售方的银行工作人员在销售过程中违规,涉及诸如“双录”是否规范等细节问题,可能会被投资人起诉,以违反适当性义务为案由被判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形成类案,投资者起诉银行,会严重影响银行信誉。
近几年,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违背信义义务、滥用受托资金的行为频发,成为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隐患。
值得关注的是,一些中小私募机构违约、爆雷、甚至跑路事件,投资者往往与机构之间只是民事纠纷。在违约法律成本上,为何“买着自负”容易,“卖者尽责”为何较难?
在法律身份主体问题上,当前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是否属于刑法上的金融机构存在争议。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成为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犯罪主体。”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李勇今年1月发文表示,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所从事的资金管理业务行为具有金融属性,将其解释为金融机构仍在刑法条文语义的射程范围内。从一般公民的角度看,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都属于金融理财产品。单一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运作的资产金额动辄上亿,甚至单只私募基金规模就可能上亿,是资金融通的重要金融工具。因而,将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解释为金融机构,并未超出一般公民的客观预测可能。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入刑已经十余年,除个别案例外,该罪名在司法实践中近乎“沉睡”状态,这种罪名虚置现象原本是可以通过妥当解释来避免的。在当前形势下,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亟待“激活”。
较为积极的态势是,在“扶优限劣”的思路下,目前存续2万家私募机构的私募行业正在面临强监管规则,从而达到自动出清的目的。2023年12月,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私募基金退出和清算要求,提高违法违规成本等,是私募监管的标志性事件。可以看到,自2023年以来,私募行业开启注销潮,仅去年一年累计注销私募超过了2500家,创出历史纪录。
标签: #私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