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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7日晚,中泰化学(维权)(002092)公告,2024年5月17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新疆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提示,至此,中泰化学所涉及的虚假陈述违法事实已初步被证监会处罚结论所认定,因中泰化学虚假陈述受损的投资者已可发起索赔。(许峰律师专栏)
2024年5月,许峰律师代理的中泰化学(002092)投资者索赔案已向法院提交部分立案,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审核安排,律师团队同步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五月中旬,已再次提交一批索赔立案。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信息显示,经查明,中泰化学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泰化学202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为完成控股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达的营业收入目标,中泰化学及其控制的新疆蓝天石油化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子公司通过将不具有控制权或实为代理人的业务按照总额法核算,2022年合计虚增收入4,248,474,643.06元、虚增成本4,248,474,643.06元,分别占《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营业总收入及营业总成本的7.60%及7.75%。
(二)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
中泰化学未在2021年、2022年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1年、2022年,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以预付款、退货款、代收代付运费等名义,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公司与控股股东中泰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总发生额为7,718,058,292.55元。
(三)案涉公司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综合以上信息,结合其他相关事实,根据证券法规定,在2021年4月10日到2024年3月21日之间买入中泰化学股票,并且在2024年3月2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中泰化学维权入口)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许峰律师,2008年起律师执业,执业服务范围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领域索赔代理。十几年来已代理近两百只股票的投资者胜诉或调解获赔,同期还在代理诉讼时效内近三百只股票的索赔案件,部分也已有胜诉以及调解获赔先例。执业证号:13101200810965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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