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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7日,证监会就《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严重违反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影响资本市场秩序稳定,可能引发金融风险、严重危害金融安全;
(二)严重损害资本市场投资者、交易者权益,影响恶劣;
(三)违法行为相关事项涉及当事人贿赂情形;
(四)殴打、围攻、推搡、抓挠执法人员,造成执法人员人身损害,或者限制执法人员人身自由;
(五)毁损、伪造、篡改证据材料;
(六)转移、变卖、毁损、隐藏被依法冻结、查封、扣押、封存的资金或涉案财产;
(七)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次实施同一类型违法行为;
(八)其他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违法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社会危害较大;
(二)主观过错较大;
(三)侮辱、谩骂执法人员;
(四)抢夺、毁损执法装备及执法人员个人物品;
(五)抢夺、隐藏证据材料;
(六)未按照要求报送文件资料,且无正当理由;
(七)躲避推脱、拒不接受、无故离开等不配合执法人员询问,或在询问时故意提供虚假陈述、谎报案情;
(八)其他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从重处罚阶次,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60%以上、法定最高罚款金额以下给予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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