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期协
当事人: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期货),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横店大厦301室、401室、501室、701室、901室、1001室、1101室、1201室。
张哲,男,南华期货原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号F0202108(已注销)。
翟帅男,女,南华期货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号F3020013。
南华期货因在2022年8月15日至8月29日期间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于2023年10月31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2023〕155号)。一是未按会计准则要求将个别资产管理计划实质持有的部分债券资产纳入非法人产品表内进行会计核算,导致相关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与净资产的比例连续多个交易日超过200%,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以下简称《资管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二是部分资产管理计划在未能有效隔离的情况下开展了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的交易行为、投资经理和运营管理负责人直接参与债券交易询价、重要投资缺少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等,集中反映出南华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相关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违反了《资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张哲作为公司分管资产管理业务的副总经理,对南华期货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主管责任,于2023年10月31日被浙江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2023〕156号)。
翟帅男作为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经理,对南华期货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于2023年10月31日被浙江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2023〕157号)。
根据上述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协会认为:南华期货违反了协会《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规则》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张哲作为公司分管资产管理业务的副总经理,对南华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主管责任,违反了协会《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翟帅男作为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经理,对南华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协会《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
三、处分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九条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纪律处分专业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给予南华期货“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
二、给予张哲“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
三、给予翟帅男“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
如果对本纪律惩戒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法律与申诉专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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