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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资本局6月2日消息,5月29日,深圳证监局发布了2024年第3期《会计监管工作通讯》,并公布了2起典型案例警示。案例一中,刘某某作为另外一家会计所合伙人,竟主动充当“居间人”,协助A所与B公司签订“抽屉协议”,并约定收取20%的居间费用;案例二中,会计所合伙人杨某受贿2600万元,获刑6年半。
红星资本局查阅证监会官网行政处罚决定书资料发现,案例一中的A所、B公司及“居间人”刘某某与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ST新亿(已退市)、刘耀辉的案例一致。另外,根据案例二公布相应判决书,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刑事判决的杨某的案例,与杨琛的案例一致。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这两起案例中的会计所合伙人刘某某、杨某均来自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下称“大华所”)。收取居间费用的大华所前合伙人刘耀辉曾将*ST新亿审计业务介绍给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并协助堂堂所与*ST新亿签订“抽屉协议”,约定或有收费。收受2600万元贿赂的为大华所前合伙人杨琛,事涉华业资本收购捷尔医疗的审计。
首次追究审计“掮客”责任
刘某某被罚款30万、3年市场禁入
在A所未勤勉尽责案(简称“A所案”)中,深圳证监局严打审计市场“掮客”行为。
中国证监会调查发现,A所在某上市公司B公司年报审计执业中,与B公司签订协议,承诺不在审计报告中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要求如发生被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形,B公司应予以补偿。
由于A所的审计独立性严重缺失,执行的审计程序存在多项重大缺陷,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构成了违反《证券法》的违法行为。证监会对A所罚没款超1379万元,并处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1年,认定两位签字注册会计师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处以罚款100万元、50万元,并分别采取10年和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A所案也是证监会首例追究违法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以外第三人责任案件。在该案例中,刘某某系资深注册会计师,时任某大所的合伙人。因上市公司B公司存在较大退市风险,其年报审计业务被多家会计师事务所“拒接”。在此情形下,刘某某主动充当“居间人”,将该审计业务介绍给A所,约定收取B公司审计费用的20%作为居间费,并协助A所与B公司签订“抽屉协议”,约定或有收费。
此外,刘某某影响A所独立发表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直接参与并组织人员参与上市公司B公司相关审计报告的复核工作,协助A所出具含有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审计报告。
证监会认定刘某某为A所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其处以罚款30万元,并采取3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刘某某不服并提起行政诉讼。北京金融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和二审判决中,均支持中国证监会采用实质影响标准认定刘某某应当承担相应行政法律责任,驳回对方上诉。两级法院同步审查确认了A所案的违法事实和中国证监会全案调查程序。
红星资本局查阅证监会官网行政处罚决定书资料发现,案例一中的A所、B公司及“居间人”刘某某与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ST新亿(已退市)、刘耀辉的案例一致。另外,根据案例二公布相应判决书,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刑事判决的杨某的案例,与杨琛的案例一致。
会计所合伙人受贿2600万
获刑六年半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
在案例二中,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9]1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作为某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下称“审计机构甲所”)内部合伙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260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处罚。
经审理查明,审计机构甲所历年来负责北京某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乙公司”)年度财报、企业内部控制审计、IT审计等审计工作。
2015年,重庆某丙设备有限公司(下称“丙公司”)被乙公司收购后并入其财务报表审计。李某某(另处)与乙公司之间针对丙公司的利润存在“对赌协议”,若无法完成利润要求则需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杨某系审计机构甲所的内部合伙人,其作为项目管理合伙人,负责乙公司及丙公司的审计工作。
2017年至2018年期间,杨某所管理的审计团队审计发现丙公司会计账目存在诸多问题,且监督部门可能对涉及丙公司的审计及相关资料进行抽查。为利用杨某的职务之便,虚增利润,同时避免被监督部门抽查,李某某在与杨某见面过程中,以高薪聘请杨某作为顾问、过节费等名义向杨某行贿。杨某收受贿赂后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予以忽视,并安排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予深究。
红星资本局根据上述案号查阅裁判文书网发现,2020年12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琛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杨琛所退违法所得人民币260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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